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龙江银行鹤岗分行科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
法定代表人:宁华,职务该处处长。
本院执行**坤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404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4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