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3972号
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三河市泃阳西大街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082402752395U。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现住三河市。
被告:***,女,现住廊坊市。
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