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车辆损失鉴定申请,于2014年4月16日鉴定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诉称,2013年9月4日1时30分,原告的职工白朋驾驶原告所有的冀R×××××号轿车(内乘坐**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孙三路龙庭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冀H×××××号中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白朋及冀R×××××号轿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404.63元,包括车辆损失71000元、拖车、停车费2660元、保险费4744.63元。******
被告***辩称,事发时是原告的职员白朋驾驶的车辆超越其驾驶的车辆通过路卡后停在路中,因其所驾车辆刹不住车才追尾撞到原告的车辆,造成两车侧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1时30分,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职工白朋驾驶原告所有的冀R×××××号轿车(内乘坐**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孙三路龙庭侯路口后,被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驾驶自己所有的冀H×××××号中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白朋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核实确认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41566元,有三河中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为证。2、车损鉴定费2000元。3、拖车、停车费2660元。原告主*的保险费,不属于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6226元。******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职工驾驶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侵权人,其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三河市公路管理站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46226元,由被告***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88元,由原告负担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