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公路管理段

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2412号
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潥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战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路红旗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璟
人民陪审员杜晓春
人民陪审员彭智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羽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