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490号
申请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28693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247904,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怀林。
申请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炯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玲
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