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5383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怀林。
原告**与被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立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 448 247.34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支行(账号:××)的存款,冻结额度2 448 247.3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宁 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宏
书  记  员   高畅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