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247904,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怀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28693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长虹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辰地板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492民初24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凌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2017年12月12日签有《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南区”,“交货地点、方式为以气运方式运到需方指定堆放地点”,双方签订合同后上诉人便通知被上诉人佳辰公司将货物送至工程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科技城南区。故该送货地址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佳辰公司二审中答辩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基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其所在地的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上诉人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对案涉争议仅作形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产品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即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故佳辰公司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佳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凌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