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930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晶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廖怀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筝,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纳,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士工,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未来科技城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东路一号院A111号。
法定代表人:芦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宸,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潇,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王建、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未来科技城昌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戍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财华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