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060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