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金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民终5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系被告***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碱厂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逾期起诉,系程序违法,且该起诉并非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原审法院不应受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业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8日,被告***在廊坊市盒作社旧空调机换新工程工地工作时坠落受伤,原告***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负责施工并向**支付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的住院病案;原告***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凭证;证人**当庭证言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赔偿,但其称与原告***业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与原告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视频资料一份,庭审中组织了质证。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就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其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已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对此,被上诉人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上诉人***二审中又提交了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损失赔偿问题与上诉人进行了磋商,结合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 —3— 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北京***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