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7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长港镇峒山村。
法定代表人:施国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豪威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园林公司)与上诉人鄂州市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光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家华、向红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水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昌,上诉人西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向红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