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民初3753-1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王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经常居住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詹娟娟,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詹娟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詹娟娟、湖北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继承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