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山东方大峡谷高黎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502民初4619号
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号。
注册号:310000000060223。
法定代表人: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东方大峡谷高黎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82262D。
法定代表人:闵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现代公司)诉被告保山东方大峡谷高黎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峡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东方大峡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4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原告受被告母公司邀请参加被告为招标人的高黎贡山旅游度假项目投标。2012年9月,被告母公司确认原告为中标单位。2012年11月底,就高黎贡山旅游度假项目,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J1211Ba01-067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就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设计费用及支付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235万元。之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及合同的规定,积极开展布置及后续设计工作,至2012年12月9日提交了丙闷及百花岭详细规划,完成了约定工作量的60%之后,项目因故停顿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方已完成的设计任务的设计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东方大峡谷公司辩称,由于被告工作停顿,人员变动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基本事实无法得到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待庭审过后请法庭依法裁判。招标时间以书面的时间为准,被告只认可第一笔付款的47万元,后面两笔付款各47万元,因付款条件还不成就,付款条件是以被告方确认以后,原告的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请法庭根据被告确认的事实依法裁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一期)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组织招标概念性设计招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传真件),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传真件),4、公证书〔(2013)沪东证经字第20886号〕,5、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6、民事裁定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00269号〕。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证书,只能证实原告向被告的QQ邮箱发出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但该文件未经被告书面确认,本院不予采信。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认可原告开过,但不认可被告已接受到该发票,原告也未有相应证据与之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7月15日上海鼎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的项目拟定《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一期)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组织招标概念性设计招标文件》,2012年7月上海鼎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项目拟定《高黎贡山旅游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任务书》,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在其母公司中标被告项目。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J1211Ba01-067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就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设计费用及支付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总体概念规划:丙闷及百花岭地区(497.75公顷),详细规划:丙闷区域(418公顷)百花岭区域(79.75公顷)。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5.1被告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235万元整。其中,总体概念规划费用:70万元,详细规划费用:165万元。支付方式为:5.2.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47万元整,合同履约后抵作第一笔设计费。5.2.2原告提交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后十日内,经被告书面确认后,被告应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47万元整。5.2.3原告提交详细规划完整成果文件后十日内,经被告书面确认后,应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47万元。5.2.4原告提交总体概念方案成果文件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十日内,被告应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47万元整。5.2.5原告提交的所有报告经高黎贡山管委会审批通过按政府部门的修改意见完成对详细规划修改后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设计费用。5.2.6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前,原告应提供对应价款的有效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6本合同签订后,若原告提供的任何一份报告书无法通过高黎贡山管委会审批的,且经原告修改后依旧无法通过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支付详细规划费用165万元的60%计99万元。如原告提交的总体概念规划最终成果未获通过,则被告应支付相关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完成设计合同的60%,要求被告支付141万元,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起诉,后原告以该案证据尚有欠缺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5)隆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庭审中,被告认可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支付原告47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5.2.2原告提交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47万元?5.2.3原告提交详细规划完整成果文件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47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虽向被告的QQ邮箱给其工作人员***发出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详细规划完整成果文件后,但该文件未经被告书面确认,不能证实原告的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及详细规划完整成果文件已符合要求,故不能认定原告的成果已经完成,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47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4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详细规划核心成果文件及详细规划完整成果文件设计费9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保山东方大峡谷高黎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4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0元,由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18元,被告保山东方大峡谷高黎贡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