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011号
原告: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街道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娟,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162-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