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491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金路16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043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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