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5688号-3 申请执行人:江津区勤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珊瑚大道9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91幢3-办公2。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金路16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04387。 申请执行人江津区勤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4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865.8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3年10月3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津区勤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案款81865.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688号-3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