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7民初178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生,祁县昭馀镇居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志敏,男,山西彬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成胜,男,该单位经理。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天源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112973077W。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长喜,男,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