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66号
申请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天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渠成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祁县红海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五里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祁县红海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于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祁县红海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申请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祁县红海玻璃有限公司位于祁县(现红海玻璃有限公司北),面积为30559.06平方米的土地。
二、查封被申请人祁县红海玻璃有限公司位于祁县,面积为2895.63平方米的土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