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7民初21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祁县。
被告: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县昌源北路天源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渠成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案号为(2021)晋0727民初206号,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晋0727民初206号案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晋0727民初2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