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03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号19幢18层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大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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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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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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