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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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810402554Q。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央机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 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