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兖民初字第9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路旧关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一实小胡同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