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市兖州区中医院、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市兖州区中医院、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5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兖民初字第24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中医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文化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路旧关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中医院、兖州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峰
人民陪审员柳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