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567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内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真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雄森时代广场)1424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平,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亦未缴纳诉讼费,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婧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何舒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