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06民初2744号
原告:湖南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山城明珠5栋12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湖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柴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1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6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天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华天公司(甲方)与中柴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800KW柴油发电机组用于衡阳市图书馆工程,合计金额563000元;乙方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负责送货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货到接收地点或所购货物安装完成后,由甲方指定专人***验收后确认接收;本合同签订,付合同总金额70%作为定金即394100元货款,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或以货到现场之日起90天内(以先到为准)一次付清合同总金额的30%余款即168900元货款;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后3日内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如甲方逾期付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华天公司于6月24日支付货款350000元,中柴公司将货物发往指定地点后,华天公司于7月14日确认收货。收货后,华天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213000元,中柴公司诉至本院,并为此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柴公司与华天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柴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华天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合同中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均进行了约定,华天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对中柴公司要求华天公司支付货款213000元、违约金563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3000元、违约金563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共计289300元。
如果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0元,由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