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联鑫驰某某能门窗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811号 原告:湖南联鑫驰**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储物流基地7号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联鑫驰**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