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9811号
原告:湖南联鑫驰**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储物流基地7号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联鑫驰**能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