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2867号
原告:常德市***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旅游度假区泉水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德市***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社区居委会柳叶大道25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装饰公司)、常德市***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市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华天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汇丰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494930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4日止)以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华天装饰公司、***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承担因此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20000元;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汇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承担因此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辩称,我已经在2022年5月26日偿还了汇丰公司全部借款本息,拿到了收款收据和发票;对于相关费用我与汇丰公司协商各承担一半。
***市公司辩称,1.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是对此前保证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作为我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2.根据***的约定,我公司承担的是通知付款情况、协助扣划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我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保证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华天装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4日,***(甲方、借款人)与汇丰公司(乙方、贷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汇丰借字第0008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4.5‰,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合同尾部***在“甲方”处签字捺印,***在“甲方配偶”处签字捺印,汇丰公司在“乙方”处签章。***与***于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5日,汇丰公司向***发放了贷款200万元。***于2020年4月26日付息29967元、5月26日付息29000元、6月23日付息29967元、7月27日付息29000元、9月10日付息56066元。
2020年2月27日,***市公司(甲方、保证人)与汇丰公司(乙方、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方为***(以下简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①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本金余额,②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③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合同还约定了保证期间等其他事项。
2020年2月28日,***市公司(承诺人)、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承诺人)、华天装饰公司(承诺人)、***(承诺人)共同向汇丰公司出具《***》,载明“现有借款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汇丰公司申请贷款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现私房共同承诺:一、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出现危及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况,四方授权贵公司可凭本***从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直接扣划湘雅常德医院1#、2#病房楼建筑幕墙工程和湘雅常德医院行政科研办公楼建筑幕墙工程项目工程款(以下简称项目工程款),用于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二、***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在拨付项目工程款前,及时告知汇丰公司并协助收回该笔贷款本息清偿。三、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承诺在拨付项目工程款时,无论借款人该笔借款是否到期,优先扣划借款人工程款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汇丰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华天装饰公司对扣划行为全部予以承认,并确认所有扣划行为合法有效,同时承诺保证按上述项目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四、项目负责人***承诺在与华天装饰公司结算时认可该笔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的清偿。五、本***在项目负责人***、***市公司、华天装饰公司同时签章确认后生效,有效期至该笔借款本息归还完毕为止。”***市公司、湖南经远建筑有限公司、华天装饰公司、***均在该***上签字**。
2022年5月18日,汇丰公司就本案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50000元,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向汇丰公司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同时,因申请财产保全,汇丰公司支付担保费8000元、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
庭审中,汇丰公司确认,***在本案开庭前已清偿借款本息,但就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负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变更诉讼请求如前。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汇丰公司借款借据、汇丰公司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就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汇丰公司与***、***就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述费用的负担。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汇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负担,但鉴于***在诉讼中已实际清偿本案借款本息,其有偿还合同借款本息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由汇丰公司与***、***各负担50%,即***、***应当向汇丰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保全费250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及诉讼费的一半。根据《保证合同》及《***》的约定,***市公司、华天装饰公司对本案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或协助扣划责任等承诺,至本案借款本息归还完毕时已履行完毕,故对汇丰公司要求***市公司、华天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汇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华天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二、驳回常德市***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8元,减半收取计1365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0元,合计26659元,由常德市***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29.5元,***、***负担133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