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4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289号**时光苑三号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104民初3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若干,其余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7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786302.0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86302.0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