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2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个体工商户。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虚华,安康市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住安康市。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0元,减半收取1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