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47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兰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西安碧丰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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