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47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兰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西安碧丰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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