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6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51062XXXX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598E。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3元,减半收取122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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