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597号
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JW9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8159559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9元,由原告***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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