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48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西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资6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欧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