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122民初718号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84659Y。
法定代表人:刘正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公司法务。
被告: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97153900F。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阳,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乌日韩,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与被告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生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节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镫口灌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阳、王乌日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节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109.5129万元及逾期利息62.6434万元(以80.9253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2日止和以28.6416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2日止,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在请求范围之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节能与神舟生物签订《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降温溴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节能承接为神舟生物循环水系统选用2套蒸汽双效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进行降温的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的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为572.9万元,其中2组蒸汽双效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合计354万元,机房安装费138.9万元,机房建设费799329元。2012年6月,因根据现场建设需要,**节能与内蒙古云燊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燊公司”)签订《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降温溴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节能将工程合同项下包括机房建设、机房安装、部分安装建设配件采购分包给云燊公司,分包总价为218.8329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节能与云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神舟生物在机房建设完工后迟迟不与**节能确认机房建设工程量,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工程合同暂定的机房建设费应按照**节能与云燊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进行结算,故**节能主张工程合同总价应调整为572.8329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工程合同项下,神舟生物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节能合同款109.5129万元。为此,**节能向本院提起诉讼。
神舟生物辩称,1.本案并非独立的新案件,**节能在之前起诉被驳回起诉后又另行起诉的案件,在上一个案件中,通过庭审笔录可以看出确定了很多事实,根据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对已经陈述的事实应该认定,对于本次相反的说法不予认定;2.本案当中**节能诉状诉称委托云燊公司进行机房安装及设备,但并无证据显示已经完成相应的机房建设,不应主张该项费用,同时在上一次案件当中对于云燊公司**节能明确表示,云燊公司与本案无关只是对比参照金额而来,而本次又以云燊公司系实际供货施工主体,与上次内容相悖,依法不予认可;3.针对**节能诉求的109万元,其计算方法为合同总价款×约定付款比例,但本案当中合同总价款并非固定数额,合同总价款当中包含机房建设费用,该建设费用暂定价为80万元,同时双方明确约定,根据设计图纸按内蒙古现行预算定额及材差进行预算,低于80万按预算定额决算定价。4.双方约定本合同是交钥匙工程,应当提供成套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备以及供应安装调试培训及后期后期长期服务的交钥匙工程,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节能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特别是机房建设部分以及部分的机房安装,神舟生物对于机房安装及建设支付的大量的费用,**节能先行违约无权主张案涉合同的违约金;5.本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5月22日,距今以及8到9年时间,**节能从未向神舟生物主张权利,在**节能提供的证据当中,付款明细表中,从未有过机房建设费的表述,并且在神舟生物支付最后一笔5万元时,双方明确确定该5万元时尾款,是质保金款项,这一点在上次庭审意见确定,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5%,既然双方认可2018年神舟生物支付最后一笔为质保金,说明双方对前期款项均已支付完毕,已经结清。
**节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第一组、《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降温溴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二组、正奇双效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发货清单,拟证明**节能完成设备交付义务;第三组、神舟生物科技公司2号冷冻站工程交钥匙工程验收报告,拟证明**节能已经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合格;第四组、**节能与云燊公司签订的交钥匙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节能与云燊公司财务往来明细及电子转账凭证,拟证明诉争工程合同中的机房安装及建设均有云燊公司完成,**节能已经向云燊公司支付了80%的款项;第五组、增值税发票及建筑业统一记账联,拟证明**节能已向神舟生物开具354万元的记住费用发票和185.7万元的建安费发票;第六组、律师函及邮递信息,拟证明**节能就神舟生物欠款进行催收;第七组、关于交钥匙工程合同催办竣工调试通知,拟证明神舟生物将工程竣工期限调整为2013年7月1日。神舟生物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三性认可,在证明目的中,合同还载明了如下事实,包含设计、施工、采购,并不是买卖,是完整的交钥匙工程,在本次和上次庭审中**节能并没有提交任何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内容并没有完成,在2012年7月1日前机组正常运行,实际在2013年7月份,晚了一年,所以**节能存在违约;第三组证据**节能应当提交机房建设的证据,在提交证据时候申请鉴定,才能得出机房建设费的价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机房建设由原告完成及金额多少;在合同中约定了百分5的质保金,结合**节能在上一次庭审举证中有一份和神舟生物往来明细,2018年2月9日神舟生物已经支付尾款5万元,同时上一次笔录中,双方确定这笔金额是质保金,最后一笔款,说明之前已经结清。第二组证据的发货单没有我们签字,三性均不认可;第三组证据验收报告,真实性回去核实一下;在验收报告中载明验收时间是2013年7月29日,且内容中含有剩余项目需要整改,**节能存在违约行为,并未按照约定时间2012.7.1投入运营;第四组证据,对于交钥匙合同、购销合同,三性均不认可,和后面签订时间均为同一日期,使用印章不同,一个1号章一个2号章,其他内容一样,我们认为是为了诉讼制作的,同时在设备购销合同后边附有合同清单,合同清单一共5页,有很明显的拼接痕迹,这5页是拼接而成,通过原件和复印件对比,发现在他提供的复印件中,与云燊交钥匙合同,原件1号,之前阅卷的时候提供的复印件是2号,所以三性和证明问题均不认可,**节能在上次庭审笔录中说云燊公司不是本案工程,这次又说是本案的;第二份财务往来凭证三性和证明问题均不认可,与本案无关,是给别的工程做的,且**节能委托第三方所有的施工和采购,本身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后面表格原告支付云燊公司费用全部都是机房安装费不存在建设费,侧面说明仅仅进行了安装,为完成建设;第五组证据和本案无关,证明问题和三性均不认可;第六组证据三性和证明问题均不认可;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节能证明问题不认可,这组证据恰恰证明神舟公司6月份还向本案**节能催办调试,在内容中表明,**节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试,证明**节能没有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神舟生物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第一组、《冷冻站电气安装用电缆订购合同》、《冷冻站电气安装用辅助材料订购合同》、《污水新增电气及冷冻站桥架安装合同》、记账凭证、借款单、执行单、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凭证,拟证明**节能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循环降温镍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约定对机房安装、机房建设完成全部合同义务,未达到成套交钥匙工程标准,部分工程及材料均由神舟生物购买安装建设提供材料,共花费104810元(不包括丢失的部分合同款),**节能对于机房安装只进行了一部分工程,仅能就设备及部分机房安装款主张权利,无权要求神舟生物支付全部合同款。第二组、开庭笔录、《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降温镍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设备购销合同》、《神舟生物财务往来明细》,拟证明**节能在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起诉庭审中,将与内蒙古云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燊公司”)签订的2份合同作为补充证据进行了提交,证明目的为(开庭笔录第6页最后一行,及第7页第一行):**节能与云燊公司签订的合同于**节能与神舟生物签订的合同为相似项目合同,同向对比**节能为云燊付工程款支付的建设费用为799329元,则**节能在第一次起诉庭审中要求神舟生物机房建设费以上述**节能与云燊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作为参考进行结算。而现**节能再次起诉时将上述相同2份合同当做证据,证明诉争工程合同中的机房安装及建设均由云燊公司完成,**节能已向云燊公司支付了80%的款项。对同一份证据两次诉讼中出现了相反的内容表述,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节能的行为有悖诚信原则精神,应以第一次起诉表述为准,且**节能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工程由云燊公司完成,**节能的主张不应该或得支持。**节能的质证意见为,第一组的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真实性认可,对于关联性有异议性,这俩份合同均是签订日期早于本案交钥匙合同工程竣工时间,不能证明该俩份采购合同是神舟生物另行为完成机房建设采购的事实,对污水合同明确是污水冷冻站安装,没办法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节能认为该三分合同已经相关的采购款项与本案无关;开庭笔录真实性认可,对于**节能陈述内容不认可,从笔录内容无法反应出报告陈述内容,**节能明确陈述是28万元,并不是5万元,所以神舟生物开庭笔录发表的证言与事实不相符;对于财务往来明细,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不能证明神舟生物陈述的事实,仅仅反应出合同金额和神舟生物已经支付金额,剩余109万元未支付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2日,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降温镍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卖方:**节能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双方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卖方为买方循环水系统选用2套400万kcal/h能力蒸汽双效型镍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进行降温的成套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设备制作及供应、安装、调试、培训及后期长期服务的交钥匙工程。一、供货范围、金额:1.蒸汽双效型镍化锂吸收式冷水机(含冷却塔、冷冻水泵及控制),规格型号:SXZ6+465(23/16)H2M3,单价:177,总价:354万元。3.机房建设费,数量:1套,单价:80,总价80万元(暂定价80万元)备注(1.保险费用、卸车费用等由卖方负责、承接单位提供相关的票据。2.机房建设暂定价80万元,根据设计图纸按内蒙古现行预算定额及材差进行预算,预算高于80万元,超出部门由卖方承担,低于80万元,按预算定额决算定价。)二、提货期:1.卖方在2012年5月13日前将厂房设备布置图、厂房施工图、系统外管道施工图交付买方。五、付款期限: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买方应向卖方交付本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2.买方应在主机发货前十日再付本合同总价的50%。3.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后10天内再付15%。4.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10天内付清余款(即5%的质保金)。若卖方不能按时收到约定货款,则提货期顺延,但顺延超过九十日卖方仍未收到全部货款或买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则买方被定作违约处理,卖方有权没收定金,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转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货物,同时保留依法追究买方违约责任的权利。6.若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提供或交付工程,买方按“合同总价×5‰×延长日”扣罚工期延长违约金,并保留由此造成的影响生产等其他损失的索赔权利。十二、检验期间:1.自收货之日起十五日内,买方应完成对货物规格、数量的检验,若有异议,应在该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的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署了《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循环降温镍化锂制冷机组成套解决交钥匙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节能依据现有的证据主张其已完成工程的总价款572.9万元万,**节能提供的证据未能确认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中机房建设费80万元为暂定价,**节能完成的机房建设工程量双方未进行确认。**节能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94元,由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郝麟书
人民陪审员  靳 烜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进勃
书 记 员  苏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