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3116号
申请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84659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42140689,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单增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