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116号之一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正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娜。
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单增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1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1元(**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