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茂创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3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茂创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同心路宏达大厦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强,四川茂创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声,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小玲,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法定代表人:缪文彬,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杰,男,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赖景银,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茂创升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赖景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胡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海里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