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323号
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84659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被申请人: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7YHU57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奥科技园C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苏0281财保3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2年10月11日,**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账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