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323号之一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84659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7YHU57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奥科技园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25元(**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