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

**与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红**一初字第0007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北益民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明华园安防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