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5民初72号
原告:*****建砂石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5MA6PECC14J。
经营者:***,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洁源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06652H。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任公司经理。
原告*****建砂石料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建砂石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砂石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