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1041号
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瓦家底。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门县龙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4元(已减半),由原告易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