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3号 原告: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昆畹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MQ5L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06652H。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 原告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亿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