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6592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港园大道西段9号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2幢5**3层7号。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1.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