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5248号之一 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2栋商务办公楼3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 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致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