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0859号 原告: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大道与宝源南路交汇处西侧铭基标准厂房内2、4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赵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H。 法定代表人:龚上俸。 原告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广西华邕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