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6月0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二终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均无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