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426-1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县**镇建陶路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79.9936万元,冻结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梅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559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限额为9389936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79.9936万元,依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民终3875号民事调解书对湖北梅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559万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79.9936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二、冻结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民终3875号民事调解书对湖北梅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559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