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执异0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83913319。
法定代表人:李荣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村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319041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