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127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我院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37999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39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31日、2023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 1、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车辆、土地所有权、林权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该案经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相关规定。该案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黄梅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黄梅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